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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17-00523 信息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02-24
文号: 灌政办发〔2017〕20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灌南县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灌南县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
时效: 废止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灌南县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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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灌南县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灌南县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进一步增强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根据《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4118号)、《连云港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连政办发〔2016113号)和《连云港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施办法(试行)》(连政规发〔201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社会公示是指将本县范围内经依法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向社会公示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列入省、市、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县级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建立黑名单社会公示会商协调机制。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黑名单公示涉及的信息沟通、问题会办和工作推进等方面事项。

第四条  黑名单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有关单位依法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向社会公示的黑名单;

(二)县级信用管理部门归集和推送的黑名单;

(三)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的黑名单。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负责制定本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分类规范,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报县信用办备案,如有上位文件规范的, 按照上位文件执行。认定单位应将严重失信信息送达失信主体,并做好异议排除等工作。各有关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上月度黑名单,特殊情况不受此时间限制。

第六条  县信用办负责将黑名单信息定期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同时通过县政府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黑名单主要公示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信息: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姓名;自然人姓名及其身份证部分号码;

(二)主要失信事实;

(三)行政处理、处罚或者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

(四)认定单位名称。

第八条  黑名单公示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公正,不得披露企业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公示有效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对公示信息存有异议的,可向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请,由认定单位复核、处理。认定单位复核后认为异议属实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县信用办,并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复核结果。

第十条  被公示黑名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删除:

(一)有效期已满的;

(二)按规定可撤销公示的;

(三)异议经复核属实的。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黑名单社会公示工作。县信用办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31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印发